职工进公司四个多月,公司却一直不提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事。当职工提出异议时,老板竟说试用期内不用订合同、缴社保。真是这样吗?职工刘先生因此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刘先生反映,四个多月前,他到一家公司面试,这是他毕业后的第二份工作。面试下来,老板对他很满意,希望他马上上班。当天,他就被安排了工作。能被顺利录用,他很高兴,也努力适应着新的工作环境。公司之后又招用了好几个新人,熟悉工作的他也开始带新人。转眼,他已经在公司忙碌工作了四个多月,进公司两个月的同事问他,公司是否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他这才想起,做了这么久,老板根本没有提起过签合同的事。他便找老板询问,老板一听便说:“你还在试用期呢,没有通过试用就不是正式职工,签啥劳动合同?为何要缴纳社保?”见老板如此回答,他也有些吃不准了。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老板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公司用工就应该规范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试用期应依法设置。《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吴律师建议刘先生收集证据后,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改正的,可以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