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到公司上班一个多月就在工作中受伤了,照理应该报工伤,可主管却以还没订劳动合同和没缴纳社保为由,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日前,职工胡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公司主管的说法是否合法。
据胡女士反映,她是外来务工人员,被一家公司录用当保洁工。上班一个多月后的一个下午,她清扫楼梯时突然踩空,脚一崴,人也滚了下去。路过的同事将她送到了医院,一番拍片检查,医生说她脚踝扭伤了,手和脸都有些擦伤。因为脚踝有伤,她无法行走,便向主管请了假。休息几天后,她便上班去了。上班午休时,有同事问起了她的伤势,她说了当时的情况,并提到医药费都要自己出,太倒霉了。同事安慰她说,她受伤应该是工伤,工伤保险待遇都应该能享受的,这样不但医药费不用自己出,休养期间工资也不会少。她听后立即去找了主管,询问工伤之事。主管说,她进公司才一个多月就出事,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社保也没有缴纳,哪里来的工伤保险待遇?报什么工伤?这下她搞不清了,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主管的说法不对。首先,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次,单位应该为职工申报工伤。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最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及时缴纳社保,责任都在公司,公司以此为借口不愿意为职工申报工伤是违法的。虽然胡女士的伤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性质是因公,这个不能否认。罗主任建议胡女士搜集证据后,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纠正,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