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三:只要有加班行为,就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案例】 钟女士从公司离职时,要求支付任职两年来共计23天的加班费。公司虽认可钟女士偶尔有过加班,但以钟女士不能证明具体时间、实际天数、加班内容为由拒绝。
【点评】 钟女士不得索要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钟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具体加班事实,决定了其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