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二:按规章制度办理,就可以否认加班
【案例】一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不算加班。在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否认员工加班吗?
【点评】 公司不得否认加班。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正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员工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合法的切身利益,却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且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加班、加班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决定了对全体员工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