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每周六都要到公司开会。除了开例会,还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离职的时候,我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公司则拿出了《员工手册》和《培训管理规定》,以“培训主要目的是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员工自愿参加培训,且培训不作为考核依据”为理由拒绝支付。
请问,我可以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吗?
成都 胡先生
为您释疑
胡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通常情况下,如果培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强制性,员工没有选择权,如果不参加就视为没有完成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培训属于工作内容,既然是工作内容,就应属于上班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属于企业福利,比如在休息日请来专业老师讲授养生、婚姻家庭等课程,员工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认定是上班时间。当然,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相关情况来分析,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名义上是自愿,但实质上是强制,甚至是考核的一部分,那么也应认定为上班时间。
单位安排周六上班,一定要支付加班费吗?未必。因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如果您主张加班费,您需要举证证明周六有上班的事实,至于单位主张不应算工作时间,应由单位就此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