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制。那么,在用人单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应如何计算呢?以下案例及其评析,分别对上述4种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1】 正常工作时间调整,每周超过40小时部分为加班时间
因为客户订单不确定,小韩所在公司经常变更他和其他同事的工作时间。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再按照正常的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有时候只要订单一到,公司便立即安排他们上班,且不论是周六、日还是节假日。因此,他们的工作状态变成了白天干不完的活晚上连夜加班干,应当休息的周六、周日却在加班,其他不该休息的时间成了公司安排他们补休的时间。有时候,他们虽连续工作一周,但每天不足8小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知道公司是如何计算加班时间的?即使问,也得不到公司明确的答复。
【点评】
小韩及其同事遇到的情形,加班时间是这样计算的,即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均属于加班时间。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一般包括:一是对休息日进行调整,安排周末工作,平时安排休息。二是每周每天均要工作,但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三是每周连续工作几天,再连续休息几天。
对此,《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指出,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后的加班时间的计算,应以每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为依据。
【案例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过总法定标准部分为加班时间
因为生产受季节因素影响,小刘所在公司经申请批准后,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种工时制一实行,小刘的工作状态即发生了明显改变。有时候,他连续两三个月上班,有时候连续休息数月。小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和其他员工的加班时间应当如何计算?
【点评】
小刘所在公司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其加班时间的计算方式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然后减去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即属于加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时间。
【案例3】
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时间不等于加班时间
经批准,公司对刘先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公司安排,刘先生平时在家待命,一旦接到电路维修任务则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鉴于电路维修工作环境复杂,可能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情,刘先生的维修工作经常超过8小时,甚至存在10多个小时尚完不成的工作任务。刘先生想知道,其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能否按照加班时间计算工资?
【点评】
对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部分的工作,刘先生不能要求按加班时间计算。因为,不定时工作制针对的就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不过,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但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加班工资。
【案例4】
实行计件制,完成定额后、正常时间外工作部分为加班时间
小苏在一家制衣厂工作,该厂对全体女工实行计件工资,即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定额,对超额部分实行多劳多得。对于如何落实多劳多得,小苏等员工有疑问。她们认为,制衣厂要求全体女工在完成定额后、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上班,此时的多劳多得应当按照加班进行处理,否则,若低于加班工资给付待遇就不能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不过,她们不知道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公司能否拒绝她们的这一要求?
【点评】
制衣厂不得拒绝小苏等员工提出的按加班工资给付劳动报酬的要求。
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