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因为工作安排太满,去年休息日累计加班30小时未调休。今年离职时,我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却遭到拒绝。虽然公司承认我的加班事实,但表示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加班调休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未调休则视为放弃。虽然我入职时在规章制度上签过字,但工作太忙根本没时间调休。请问公司能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吗?
福建 小陈
为您释疑
小陈您好!
您所说的“加班调休”,即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补休”。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具体而言,如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通过排班等方式将其应享有的补休妥善安排在此后的工作周期内,亦可依劳动者的意愿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就要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与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一样,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其次,虽然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进而约束全体劳动者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将自己的用工管理义务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完全转嫁给劳动者,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比如您公司制度中“逾期未调休则视为放弃”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即便员工申请调休的时间点超过了单位制度规定的所谓调休时限,但只要提出补休申请,单位就有义务安排补休,或者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规章制度的实施要具备合理性。即便条款中规定“劳动者发起补休申请时方安排补休”,您公司也有义务主动提醒员工尽快申请并妥善安排补休,而不能以“对补休主张不知情”“规章制度有规定”为由不承担法定义务,拒绝安排调休或拒绝支付加班费。
所以,您的要求合理合法,公司规章的相关条款因显失公平而不对您构成约束,公司也就不能因为您曾签过字而拒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