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义务。但是,却仍有少数用人单位置法律明确规定于不顾,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藐视白纸黑字的法律,还是轻视职工订立书面契约的尊严,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真的很难吗?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王某经公司总经理介绍,到保定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食品公司与王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2日,王某向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5月24日,该仲裁委裁决: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某食品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2.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食品公司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驳回王某的全部请求事项;2.判令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涉案费用。
一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负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某食品公司应当给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06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单位称职工推脱和视同签约没有证据加以佐证
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食品公司上诉主要称:公司董事长和公司高管曾与王某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多次进行沟通,王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的实际情况已经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内容,视同建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明确了各销售人员的工作分工。其中,王某负责公司大客户管理。在与公司其他销售人员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王某曾作为某食品公司一方参与其中,完全知晓入职后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全部事宜。因此,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完全是王某主观恶意行为。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食品公司主张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王某主观恶意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故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和不利后果。
2022年6月27,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6民终491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食品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