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疾病传染同事,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3-01-09 11:39

摘要: 因其“本人原因”在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刘某被确诊患有某种严重传染性疾病后,基于请休病假会被公司扣除工资、奖金等顾虑,既没有向公司报告也没有告诉同事,而是隐瞒疾病继续到公司上班。由此,刘某的多名同事被他传染,公司也为这些被传染的员工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请问:公司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损失,其必须赔偿公司受到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以该约定为由,向刘某索要经济赔偿?


读者:侯琴琴


侯琴琴读者:


公司有权向刘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刘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这里,所谓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与之对应,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某种极易传染的疾病的情况下却没有告知公司、同事,其本人虽然并不希望同事被他传染,但他却听之任之。鉴于其对疾病传染存在过错造成了其他同事被感染且给公司带了经济损失,故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


本案中,公司在刘某传染其他员工后,已经出资为染病员工进行治疗,而这并非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既然公司在没有义务代刘某受过的情况下承担了相应的义务。那么,公司因此而取得了向刘某的追偿权。


此外,从劳动合同角度看,刘某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刘某隐瞒疾病、传染同事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该情形属于因其“本人原因”在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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