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来去自由”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3-01-09 17:18

摘要: 上班“来去自由”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与持续规范运营的制造企业有所不同,少部分涉农生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相对比较宽松,并由此经常引发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不同或者区别,并未改革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刘某到河北省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1日下午,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次日到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


食品公司认为,刘某并不是长期在食品公司处工作,只是农闲时节在食品公司处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稼,家中有事就不来。刘某随时来、随时走,工作的时间并不固定,不受食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无法限制其去留。刘某只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提供不特定的劳务,食品公司按其提供劳务的工时给付劳务费用,刘某并非为食品公司提供持续、稳定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刘某称,食品公司属于食品企业,主要生产沙琪玛,卫生部门对此行业管理严格,刘某上班时由食品公司统一组织体检并取得了健康证。刘某每季度都要进行健康检查,故食品公司称刘某随来随走,不符合事实。刘某到点上下班,符合劳动关系的基础内容。


刘某向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刘某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5月11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5月15日,食品公司收到上述裁决后不服,于同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负担。


法院审理:


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自2020年9月开始到食品公司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其工资由食品公司支付,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食品公司主张刘某不受食品公司限制,来去自由,刘某与食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22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刘某与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公司与刘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接受食品公司的管理,从事食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刘某提供的劳动是食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食品公司与刘某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的陈述认定食品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理据充足,并无不当。


2022年9月1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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