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衍生出以“平台接单”方式完成交易,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应该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收到“欠款”后再给付工资,劳动者也签字确认,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及劳动者诚信意识。
【案例】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运输协议书》,双方约定:运输货物自某网络平台操作完成接单,公司提供相应货源,刘某负责货物承运,每完成一次运输单独结算运费,双方还声明,仅为商业范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未对刘某进行考勤、工作安排,刘某运输工具亦非公司提供,双方运费的结算方式也显示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之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逾期未裁决,刘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是新就业形态下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由于互联网经济的迅捷发展,社会用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除本案中的货车司机,还有诸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网络平台主播等,均采取新的用工模式。平台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从业者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方式取代了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方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主体明确、用工环境单一、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作息规律、组织管理严格、报酬支付定期等特征。新就业形态下,工作场所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这样的用工模式使从业者更加自由,但也弱化了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这一核心特征。而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最显著特点。因此,对于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的依法审理,客观认定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护新业态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推动新业态经济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