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师界树(化名)作为应聘人,各方面条件均符合公司要求。当他根据公司通知要求去公司报到上班时,不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此时,公司不仅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甚至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师界树认为,他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实际提供劳动,但他与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其前往公司的目的而确定。而他之所以去公司,是应公司之要求而前往,目的是报到上班。他为实现这个目的而遭受意外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属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师界树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其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另外,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师界树为建立劳动关系也办理了体检及集体宿舍入住手续,故判决确认双方之间自师界树报到上班当天建立劳动关系。依据该判决,师界树被认定为工伤并于12月9日获得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
应聘人员依约报到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为了发挥专业特长,在原单位工作5年之后,师界树决定跳槽到其他单位一展身手。经过面试考核,他终于与自己中意的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其到该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
2020年11月1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师界树发送入职通知。该通知载明其可于2020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己需要于同年11月20日办理集体住宿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后,其应于2020年11月21日上午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师界树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了身体健康检查,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2020年11月21日一大早,他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报到上班。当天上午7点40分,在距离公司尚有7公里的路上,他与驾驶小轿车的罗某发生碰撞。
经交警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师界树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此后,师界树回家休养。
期间,肇事司机罗某虽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远远不能弥补师界树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此,他请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并希望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双方认识不一
出乎师界树意料的是,公司不仅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甚至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他不得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仲裁机构认为,师界树系在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没有形成用工关系。于是,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他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师界树诉称,他于2020年11月20日赴公司办理了集体宿舍入住手续,第二天带着行李到公司报到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他认为,公司已与其在同年11月15日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在其已办理集体宿舍入住手续并按照公司通知要求报到上班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成立,且成立的时间至迟在2020年11月21日。
公司辩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前提。本案中,师界树是在前往公司而未到公司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其尚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在尚未对其进行用工的情况下,其便因受伤未能到达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师界树的诉讼请求。
上下班属工作延伸
应当视同提供劳动
针对公司的辩解,师界树提出,劳动关系的成立不能拘泥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工作,而应以劳动者前往公司的目的来确定。本案中,他是按照公司提出要求前往公司报到并参加公司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而非其他目的或者毫无目的。
师界树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他在上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公司否认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他首先要解决这一问题。由于他前往公司上班的行为是为了遵守公司的要求,履行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须提供有偿的劳动,这一观点在这种特殊条件下缺乏法律依据。
师界树主张,正因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才能对他提出相关的要求和制约,他才会按照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日期去公司报到上班,参加公司的培训,这是他遵守公司管理的表现形式。如果他不是公司员工,那就根本没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公司报到、参加培训。因此,他要求确认自2020年11月21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师界树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其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经查,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师界树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据此,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11月2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给师界树发送入职报到通知邮件,师界树依据该通知要求进行体检,办理住宿手续,属于完成了上班的准备工作。2020年11月21日,师界树前往公司途中即发生事故,其并未开始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与师界树既无用工事实,亦未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公司发送的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师界树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其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出事当天,从师界树行驶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虽然其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其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由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该判决,师界树自行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他向公司提出了经济赔偿的请求。目前,公司已赔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