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摔伤次日就医,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2-12-08 09:16

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从高处摔下,目睹全过程的同事将我扶起后,我虽感到左脚腓骨有疼痛,但因认为并无大碍就继续上班工作。直到次日,我由于疼痛难忍才前往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左脚腓骨小头骨折。此时,公司因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就以我系事后在别处受伤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在没有明确现场证据的情况下,我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


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你系次日就医,但并不能否定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尤其是你当时反映的疼处与医院诊断的是同一个地方,加之左脚腓骨小头骨折不等于粉碎移位,在感觉身体并无大碍的情况下可以从事一般活动,决定了次日就医不等于没有受伤。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认为你事后在别处受伤,自然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不能举证便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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