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上岗的保洁员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单位以事发时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4.5万余元。
2005年,46岁的王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安排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但公司一直未给王女士缴纳社保。2009年王女士年满50岁,尽管自己在个人流动窗口办理了退休,但依旧选择继续在物业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
2018年8月,王女士在下班路上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9岁的王女士因这次事故先后四次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钱,先后提起了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女士共计28万余元,李某也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受伤治疗期间,王女士提请了工伤认定申请,在经过几番波折后,2021年,王女士的申请情形被认定为形式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于是,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后向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认为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十四年,在事故发生前根据公司的安排,从离家近的小区调到离家很远的小区工作,这直接导致自己下班回家路线的改变,从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物业公司理应对自己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按照工伤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时,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已无法为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和过错,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虽然王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后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但经核实王女士入职物业公司时未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之前物业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劳动者退休前缴纳了工伤保险,退休后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物业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认为,王女士并非首次入职物业公司时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而是在退休前就已经入职。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依法为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怠于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这与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客观上不能再缴纳工伤保险并非同一概念。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继续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无不同,而且正是因为前者因达到退休年龄因年老体弱,在实际工作中遭受的风险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