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来本报投诉时,她很气愤,记者在初次听到她的经历时,同样也很气愤。本来应聘文员岗,时间也花了,精力也花了,结果,干的却是自己最不乐意干的销售的活儿,换成谁,都会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权益被冒犯了。可是,随着记者采访的深入,却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潘女士签了保险代理合同。虽然,潘女士解释,自己并不完全知道保险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权益差别,但是,合同订立是缔约双方互相进行意思表示并形成合意的状态。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内容合法,订立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有了法律效力。签了就是签了,吃亏也只能认。
事实上,在记者日常处理的投诉案例中,因为合同吃亏的情形不在少数。有的碍于就业压力,签下空白合同;有的因为不懂法律,随大流地签了“买断”工龄合同;还有明明对合同条款不甚了解,却听信别人的口头承诺,在与个人意愿完全相悖的合同上签上了名字……很多权益就随着这一纸文件,不复存在了。
现实生活中,合同的种类诸多,不同的合同参照不同的法律,且大部分合同,因希望尽可能覆盖多项内容而文字较多,签订者通常只关心自己最在意的部分,往往容易忽略一些“隐藏”得很深的“不平等条约”,还有些不法企业也可能紧抓签订者“不耐烦”的心理,在合同中“埋雷”,一旦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签订者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再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就晚了。
签订合同是一个双向奔赴的过程,需要认真了解,也要你情我愿,遇到觉得不平等的条约千万要问清楚,拒绝不合法要求,或者找寻懂法之人进行判断,“擦亮眼睛”后再签订合同,才能维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