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面议”是招聘启事中常见的用语,其字面意思是工资有待劳动关系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却借此耍花招!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避免重蹈覆辙,踩入“工资面议”的大坑。
高女士与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面议”了工资,双方谈出的结果是,月工资为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干得好可以加薪”,最多可加到7500元。高女士入职后尽心尽力工作了一个月,却只拿到1720元。面对高女士的质疑,公司答复说,之所以按1720元发放,是因为高女士没有达到“干得好”的标准。但对什么情况属于“干得好”,公司却拒绝解释。
评析
上述案例中,公司所谓“干得好可以加薪”中所指的“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没有明确标准、条件的情况下,等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此,应聘者为了日后免被用人单位“算计”,应当事先要求明确“好”的标准、“可以加薪”的具体条件,并写入劳动合同。
如果已经陷入僵局且付出了劳动,劳动者也并非只能自认倒霉,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可以要求参照同岗位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绩效标准计发自己的工资。
如果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发现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劳动报酬是多少,都不知道每月到手好多钱?万一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工资到底怎么算呢?
问: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相关劳动标准?
答: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