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面议”是招聘启事中常见的用语,其字面意思是工资有待劳动关系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却借此耍花招!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避免重蹈覆辙,踩入“工资面议”的大坑。
钟女士前往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公司称签订劳动合同时再“工资面议”。双方决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口头约定钟女士的月工资为6000元,但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当钟女士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却发现自己的月工资只有2200元。面对钟女士的质疑,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2200元。由于没有将“面议”的结果写入书面劳动合同,钟女士面临举证难题。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没有将“工资面议”结果写入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当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只能依靠证据来解决。如果主张高工资的劳动者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自然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