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担任高管。因此,公司与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请问:我能否让丈夫经营相应的业务?
读者:朱燕珍
朱燕珍读者:
你不能让丈夫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规定从表面上看,只是将竞业限制的对象“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没有包括其亲朋好友等,似乎让亲朋好友有意为之便不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确立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概括而言,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行事、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根本要求在于以集体准则,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班组利益、部门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诚实信用的要求之一就是劳动者必须维持个人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在损害企业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本案中,你丈夫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无疑是与公司开展竞争。基于你丈夫的利益和你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可以认定你未能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相关行为亦有悖于职业道德。同样,可以推定你会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而这种行为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形下,公司有理由对你能否忠于职守、严守秘密产生怀疑。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