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这个约定有效吗?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获悉,在该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缴纳社保是公司法定义务,通过劳动合同免除该义务的条款无效。
事情缘起于2020年,90后小伙赵强(化名)与公司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当年9月,赵强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并在劳动合同第五条规定,赵强自行缴纳社保,公司每月给予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2021年4月,赵强因工资待遇及社保问题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离职。
今年2月,赵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仲裁机构驳回请求。4月,赵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1万元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赵强表示,当时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公司说社保补贴单独发放,但是并没说具体数额。公司则认为,给赵强发5000元月薪里,工资为3800元,剩下的1200元是社保补贴。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或变更。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要求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依法为赵强缴纳社保,致使其自行离职,公司应向赵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生效后,赵强可以依据判决书向人社部门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