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级行政区都有本省的高温津贴标准。当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时,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标准,是应当采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还是采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呢?
基本案情: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铁路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2005年5月,冯某被铁路分公司招录为警务区护路保安。2007年5月徐某明、徐某利被铁路分公司招录为警务区护路保安,负责警区内护路工作。铁路分公司招录三人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铁路分公司存放。
2017年4月,铁路分公司解除了与三人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铁路分公司没有给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没享受过高温补助;解除合同时,铁路分公司未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后,徐某明、冯某、徐某利向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人起诉请求主要有补发给冯某高温补助11160元等多项请求;补发给徐某利高温补助5530元等多项请求;补发给徐某明高温补助5530元等多项请求。
法院: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是从事保安服务的专门企业,三人按照铁路分公司的安排,在指定警区进行安保工作,接受铁路分公司的管理,铁路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法院认定三人与铁路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三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主张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三人要求铁路分公司补发高温补助费。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据此,铁路分公司应当向三人发放高温津贴。
三人主张按天津市高温补贴的标准补发。一审法院认为,三人的工作场所在东光警区,应当按河北省高温补贴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人主张的高温补贴给付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保护原告民事权利的期间为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二个年度。
三人主张高温补贴的期间为6、7、8三个月、时长62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北省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合每天12元,62天的高温补贴为744元。根据河北省2016年高温补贴标准,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法院酌定按200元/月,则2016年原告的高温补贴,每人400元,二个年度合每人高温补贴1144元。
三人主张高出部分的高温补贴数额,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23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确认冯某2005年5月至2017年4月与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路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徐某明、徐某利2007年5月至2017年4月与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路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分别给冯某、徐某明、徐某利补发高温补贴114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420元;3.驳回冯某、徐某明、徐某利要求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路分公司补偿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4.驳回冯某、徐某明、徐某利对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徐某明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民终675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
高温津贴列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但是,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国家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观点并不一致。如果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如果不是劳动报酬性质,应当适用一年时间的一般仲裁时效。
跨区劳动用工标准以何地为准?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存在三种观点,一是采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二是采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三是按照就高不就低选择或者按合同约定优先选择。外地企业在业务地用工和劳务派遣异地用工,均涉及劳动用工标准选择问题。劳动用工标准中,除劳动报酬等待遇标准外,还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中,采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为主流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