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阿飞于2014年8月5日入职某珠宝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
王阿飞在《2018年区域开店责任书》上手写承诺不按季度考核,按年度考核,2018年度完成公司的任务指标,如未完成,自动离职。后王阿飞确实未按其所承诺完成任务,公司依据王阿飞签字的《责任书》的承诺和工作表现,单方解除与王阿飞之间的劳动合同。
离职前王阿飞月平均工资为6587.48元。王阿飞于2019年2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87.32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王阿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87.32元(6587.48元×4.5个月×2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法官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此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王阿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否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则上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系无效的。本案中,虽然王阿飞对其未完成任务作出自动离职的单方承诺,公司亦同意,可视为双方有此约定,但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王阿飞未能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应当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即使劳动者有不能胜任的情况,也应当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