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内容约定公司聘请我为项目经理,我的取酬方式为基本工资+业绩+奖励,我每月应向公司汇报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等。时至近日,一年时间过去了,公司不但不想向我支付欠薪,还在没有任何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以经营出现亏损、我系“合作经营”人为由要求我分担亏损。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沈依依
沈依依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合伙经营。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顾名思义,而应当根据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你与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虽然名为“合作经营”,但协议内容载明:公司聘任你为项目经理,所谓“聘任”即包含公司有雇佣你为其提供劳动之意。你的取酬方式,是你付出劳动之后才可以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同时,你要接受公司管理,每月必须向公司汇报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等,这就意味着你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你,你受公司的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合同的人格从属性。
上述协议内容表明,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也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要求相吻合。此外,合作经营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而本案中的协议既未约定你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故不属于合作经营。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合作经营协议》指向你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你已经完成基本举证的情况下,公司若要否定该关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其中当然包括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欠薪、不得要求你分担经营亏损等。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