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刘女士问:因为单位拖欠我工资未发,我去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通知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我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于我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请问该如何证明我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援律师解答:首先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但是现实中存在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作者为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