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卢某刚于2019年6月在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根据规定,在总经理朱某不在睢宁县的情况下,由卢某刚负责全面工作,卢某刚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年终有奖励。
2020年6月10日卢某刚自愿离职后,要求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9年6月1日有“杨某明”名字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补充规定》,以此证明卢某刚是以“杨某明”的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卢某刚不予认可,认为“杨某明”三字不是其书写,该合同是虚假的。后经鉴定,“杨某明”三字和卢某刚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倾向性意见。同时,卢某刚也曾借用“杨某明”账户下的银行卡领取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刚是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且在总经理不在时,公司工作由其全权负责,并专事于劳资管理。卢某刚二级建造师证书在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以自己的名义不方便与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杨某明”三字和卢某刚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倾向性意见的情况,可以认定卢某刚以“杨某明”的名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故卢某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借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又否认系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务中,借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该类型纠纷,一方面进行笔迹鉴定,另一方面要结合用人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者本身是否存在借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作者单位: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