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职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9

摘要: 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7日,邵永生(化名)入职公司担任仓管员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30日,公司以邵永生严重失职,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称工作期间所涉工资即日结清、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1月28日,公司刊登报纸《声明》,称“邵永生已于2020年9月30日离开我司,今后在外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


此后,公司以邵永生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拒绝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致公司损失等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邵永生立即与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赔偿公司经济损失8600元及登报费用473元,两项共计9073元。


因未得到仲裁支持,公司将本案诉至法院。


【判决】


庭审中,公司诉称,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载明员工离职进行工作移交时须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若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邵永生在离职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附随的交接义务,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重新盘点和整合仓库数据,重新建立仓库档案。期间,3名仓管人员为此工作10天,每人每天费用180元。另有2名搬运工为此工作天数10天,每人每天160元。此两项费用合计8600元。公司认为,若员工因过错离职后拒绝交接、拒不提供文件管理密码而不受到处罚,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邵永生辩称,2020年9月30日,公司与他结算并发放了工资,此举证明他已将工作交接完毕,不存在公司所指称的事实。有关账号及密码都在公司后台服务设备上,即使他本人对密码修改过也没用,公司可以在后台设备上更改过来。对仓库盘点是公司每月都要进行的固定工作,不受他本人是否去留而影响,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者,参与盘点人员均为公司员工,并不存在增加额外人工费用的问题。


法院认为,定期盘点库存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产生的费用属于正常预算支出。对劳动者离职情况进行登报声明,亦是用人单位常规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本案中,邵永生虽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未交付系统登录密码,但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库存盘点及刊登公告等两项费用支出系因邵永生离职未履行交接手续而必然产生的额外直接经济损失,且支出数额具有合理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邵永生依照约定应当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其未予履行。二是因邵永生离职未履行交接手续导致公司产生额外合理的经济损失。而事实是,公司定期盘点库存系其正常经营管理行为,无论邵永生是否在场参与,公司都必须进行定期盘点,该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归属于公司内部的正常支出。而对劳动者离职情况登报声明,则是用人单位常规的管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邵永生存在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因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请求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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