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年后被调整到子公司上班,后被解雇,职工与关联两家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起纠纷,职工要求公司赔付40多万元遭拒。工会律师介入调解后,双方亦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诉前调解失败转立案。
2021年2月1日,江先生入职绿投公司担任策划经理一职,并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1日,绿投公司调整江先生至其子公司绿开公司处工作,绿开公司未与江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25日,绿开公司以江先生无法胜任岗位的工作要求为由,书面向江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对此,江先生不服,于同年12月30日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25日期间与绿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要求绿投公司、绿开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2260.6元;绿投公司、绿开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8710.1元。
劳动仲裁裁决,确认江先生与绿开公司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绿开公司一次性支付江先生2021年8月1日-2021年10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989.79元;绿开公司一次性支付江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72元,绿投公司对其中7368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仲裁裁决作出后,江先生与绿开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均向法院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委派工会律师刘蕙榛对本案进行调解。刘蕙榛律师查看了卷宗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在现场调解时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经调解,绿开公司同意向江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调解方案,但江先生坚持主张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终,双方亦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诉前调解失败转立案。
【律师说法】
关联企业用工需确认用工主体
刘蕙榛律师表示,绿投公司、绿开公司虽为关联企业,但对劳动者江先生未构成混同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绿开公司与江先生已建立劳动关系,为用工主体且绿开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江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故绿开公司应向江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