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报酬过低,有权说“不”
2021年8月,邱同学根据在校园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达成的入职意向,依约来到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公司突然表示邱同学刚大学毕业,存在缺乏工作经验、人脉关系不广等因素,故其在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这意味着,邱同学实际得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少300元/月。他虽心有不甘,但不知如何是好。
【点评】
邱同学有权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将邱同学所领取的工资定位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显然是错误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邱同学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至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否则,邱同学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该行政机关责令公司纠正错误。当然,邱同学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补足少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