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试用期违规,有权纠正
卢同学在校园招聘会被一家心仪的公司看中,但公司给出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求职心切,卢同学只得委曲求全,违心地同意公司提出的条件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入职一个月后,卢同学又因试用期太长而反悔。
【点评】
卢同学有权要求公司缩短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的试用期限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本案中,公司与卢同学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却有4个月,明显与之相违。因此,卢同学有权要求公司将其试用期缩短至2个月内。否则,其可以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通过依法维权的方式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并向其给付超过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