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方莉反映说,为赶生产进度,在连续多日日最高气温达38℃的情况下,公司仍要求她和其他同事照常露天作业。她因此中暑后,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被拒绝。由于公司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为规避相关责任,公司辩称,她和别人在同样环境里工作,只有她一人中暑,表明致病原因在于她自身,该情形不属于构成工伤。
方莉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
《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本案中,公司在日最高气温达38℃时,仍要求员工照常露天作业,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方莉的情形构成工伤。
一方面,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所患职业病。就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界定的概念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因高温引发的中暑,当属“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另一方面,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将“中暑”纳入了“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再一方面,《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项也指出:“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