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时入职,过了退休年龄,仍在公司工作,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后,职工想申报工伤,公司却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无法申报。职工老王给本报信访室打来求助电话。
老王来自农村,今年61岁。三年前,他被一家外地公司录用,担任清洁工,双方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老王年满60周岁,单位既没有与他重新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是采用了继续使用的方式。今年春节后,老王上班时,为了清理污水池,不慎被割破了手臂。老王希望申报工伤认定,公司却认为,由于老王已过了退休年龄,原劳动合同终止,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同意为他申报工伤。老王说,“我是农民,虽然过了60岁,但我无法与城里人一样享受退休待遇,应该给我申报工伤。”曾在上海工作过的他向本报打电话求助。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对他的咨询进行了分析。
潘丽娜认为,就现行退休政策来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女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因此,老王在发生故事伤害时确实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潘丽娜着重指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老王作为农业户口,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且,公司在他年满60周岁时,未与他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因此,企业有关双方为劳务关系的说法难以成立,老王应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类似老王的情况,签订了劳务合同,企业就不用承担工伤责任?潘丽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是否能申报和享受待遇,还需由工伤认定部门视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