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后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由工伤认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因其涉及的法律知识更加专业精深,对劳动者来说,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诉讼判决,对相关法律务必学懂弄通,才能依法维权、进退有据。
工作中身体不适,下班后死亡
2020年6月17日下午,职工孙某在工作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下班后回到家中休息。凌晨3时16分,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医院抢救。凌晨4时3分,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孙某家属认为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于是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市人社局审核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
孙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官司从一审、二审,一直打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孙某家属申辩的理由是,孙某6月17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有两名同事可以证明),导致其6月18日凌晨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孙某之所以没有到医院治疗,是因为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作出正确判断,以及为了正常上班才坚持工作。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孙某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以此为由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既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后认为,孙某在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16分,家属呼之不应,后送至医院抢救,于凌晨4时3分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于法有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省高院依法驳回孙某家属的再审申请。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包括职业病伤害。
工伤认定中核心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原因。对照这三个核心要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的死亡,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工伤范围。
为了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分别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重点是让那些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而死亡的职工得到最善意的保护。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突发疾病”和“因工受伤”,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法律虽将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的特定情形视同工伤,但其本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将其纳入保护范畴,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
视同工伤即为工伤,一旦认定,劳动者将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为此肯定要多承担一些法律义务。为了平衡劳资权益,避免将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的各种情形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作出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性规定。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即时死亡,对此情形认定为工伤,一般无异议。而对“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限定条件,自出台之后就一直备受质疑。由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规定具有制度刚性,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得到了充分实施,也在争议声中广为人知。
“突发疾病”,强调疾病的“突然”且“紧急”,疾病的产生可能是工作原因,也可能非工作原因,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且导致职工当即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应视同工伤。
如何判断突发疾病的“突然”且“紧急”,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但从全国各地实践来看,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此条款的法律适用正逐步趋向一致。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建议: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此《复函》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运用。
按照此《复函》的判断方法,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径直送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可“视同工伤”。在此判断方法中,“径直送医院抢救”这个法律要件尤为关键,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并严格按照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的原则来掌握。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按照此种判断方法,不仅适用的条件非常严格,甚至有些不近情理。法不容情。对此,很多法律工作者再三告诫劳动者:上班时间感觉不舒服,千万别回家,千万别回家!应该怎么办,最为稳妥的方法,就是直接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