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正值高温酷暑季节。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经济上的考量或苛减成本的需要,一些用人单位要么用发放防暑降温物品的方式冲抵高温津贴,要么违规要求员工冒高温从事室外作业或者无故降低工资报酬。如此做法,势必会使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大幅缩水甚至全部蒸发。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
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2021年4月,小徐来到北京一家建筑公司当施工员。同年6月至8月,他和同事每天都要头顶烈日在工地上奔波。但公司除每天给予他们数量不等的解暑饮料和药品外,始终没有发放高温津贴。当他要求支付这笔费用时,老板竟说:每天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是花钱买的,你们再要求发放高温津贴不合理。
此后,小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向他们足额补发高温津贴。
【点评】
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而发放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经济补偿,二者的功能、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冲抵。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
对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2012年6月29日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各省也出台了相应规定。其中,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小徐等人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