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正值高温酷暑季节。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经济上的考量或苛减成本的需要,一些用人单位要么用发放防暑降温物品的方式冲抵高温津贴,要么违规要求员工冒高温从事室外作业或者无故降低工资报酬。如此做法,势必会使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大幅缩水甚至全部蒸发。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
高温作业时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孙某是公司砂浆搅拌工。2021年7月16日15时许,他在建筑工地上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当即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孙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气象资料显示,事发时监测气温为39.8℃,超过了高温标准。
孙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中暑的,公司有义务为他申报工伤。可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自身体质太差所致,不能算工伤。后来,孙某经申请获得了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援助,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如愿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亦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孙某当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应当属于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另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分别为: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申请的,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