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对“因工外出”受到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
出差期间因私事受到的伤害不可认定工伤
陈某是某公司销售人员。2020年3月,陈某受公司委派到外地出差洽谈业务。在外地出差期间,陈某晚饭后外出散步时,不慎摔伤,造成骨折。此后,陈某以出差期间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人社部门认为,陈某受伤虽在因工外出期间,但其受伤并非工作原因所致,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某在出差期间外出散步时受伤,此受伤原因与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