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但他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岗位根本没有这样的劳保条件。在一段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因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公司安排的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陈的仲裁请求。
【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