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超时加班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法援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2-06-17 14:00

摘要: 她建议,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过程中,因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戴某等人入职上海某保安公司,担任大堂管家,工作时间为每天7∶00-22∶00,全年无休,工资结构为每月实发5500元加固定加班工资800元,然而该固定加班工资不足以支付平时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故戴某等人以每天严重超时加班等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身的权益,提出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及高温补贴、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诉求。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闵行区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宋玲娣律师接待了戴某等劳动者。在接待咨询中,宋玲娣了解到戴某等人的情况后,对于职工提出的诉求进行逐一分析并为他们办理了工会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在街镇进行调解时,该单位明确拒绝调解,对于职工提出的诉求均不予认可。


随后,宋玲娣帮助戴某等人积极收集证据并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证据,针对加班情况,提供相关的考勤拍照、视频、银行流水等。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单位对于拍摄的视频等上班时间予以认可,但提出其中有2次用餐时间,且相关加班工资已计算在综合工资中,因存在餐费、住宿费等予以扣除,故最终金额低于职工预期。对于经济补偿金事项,仲裁院认为,职工以超长加班每天上班时间15个小时等为由提出解除,结合职工的出勤情况,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项请求于法有据。


仲裁院对于加班工资未予支持。职工对加班工资不服提起一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有关于餐费、房租的约定,且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存在出勤天数一致、加班工资却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某些月份出勤天数多、加班工资却少的情况。根据出勤表和工资表显示确实存在平时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存在差额,应当予以补足,支持了职工的加班工资请求。


之后,单位不服提起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核查认为,该工资表并未由职工签收,且其记载的工资金额与事发数额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内容也存在出勤天数多而加班工资却少等不合常理之处,确实难以得到采信,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公司支付戴某等人加班费101935.5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608元及高温补贴48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9820元。


在这个案件中,宋玲娣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均有相关法条,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在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她建议,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过程中,因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职工的证据意识非常重要,“诸如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约定、考勤记录、工作视频、微信工作安排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要注意保留和收集。”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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