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各类合同、协议时,应主动确定和弄清协议内容,如果在签字之后再主张“白纸黑字”中没有写入的权益,而协议本身又没有违法之处,那么这些主张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这一点——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20年3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先生的月工资为5000元。2022年1月26日,由于公司内部部门调整,公司与张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同意了,双方订立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中写明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1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张先生领取了经济补偿后离职。
可是过了不久,张先生又以物流公司没有履行“支付2022年2月份工资2280元”的离职承诺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在仲裁处理中,物流公司答辩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根本没有关于工资的相关约定,公司也未作出过相关承诺,张先生的要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张先生却说,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在讲好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2000元、2022年2月份2280元工资等条件后,自己才签订协议的;签字时,公司遮挡了协议内容,自己也未强行要求查看协议内容,所以不知道协议上没有写明支付工资等条件。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物流公司同意作出部分让步,双方和解,张先生撤回了仲裁申请。
【焦点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先生于2022年1月26日离职,且未能提供物流公司同意支付其2022年2月份工资2280元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公司故意遮挡、隐瞒协议内容的证据,张先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