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不少劳动者都经历过被拖欠工资的情况,欲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仲裁。当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劳动者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继续获得经济补偿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2019年6月到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5日支付工资。2021年7月用人单位开始拖欠工资,李先生于2021年10月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11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后,用人单位向李先生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支付劳动者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李先生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虽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李先生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已成既定事实,虽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仍属于劳动合同法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利用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其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