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女职工延长产假,一单位被判赔偿

来源:中工网 作者:王伟 发布时间:2022-05-27 11:12

摘要: 缪某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某机械公司提出再休30天的延长产假。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延长产假期间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护其延长产假权益。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2月,一家机械公司女职工缪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机械公司同意。之后,缪某又依据江苏省有关延长产假的规定申请30天的延长产假,机械公司未同意。2020年6月5日,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因缪某未返岗,该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该机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缪某应享受128天产假,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缪某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机械公司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董彬就此案点评认为,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本案中,缪某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某机械公司提出再休30天的延长产假。该机械公司对缪某合法享有的延长产假申请未予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公司在延长产假期间内以缪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缪某支付赔偿金。


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起,江苏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新规定对保障女职工权益又更进一步。专家指出,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女职工产假等特殊权益,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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