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应聘未获允许,后厨帮工跌倒受伤
2017年7月10日,许某在某咖啡馆处填写入职表,某咖啡馆负责人吴某认为:“未成年人不同意入职”,并在“意见”一栏签字。当晚,许某在咖啡馆后厨抬垃圾时摔倒,送医后医院诊断报告为“左股骨颈骨折”。几个月之后,许某向南京市某某区人社局(下称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018年3月12日,某咖啡馆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当天,区人社局对许某工伤认定申请中止。
2019年12月23日,许某又向区人社局申请恢复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判定通知书》载明:2017年7月10日,在某咖啡馆工作期间,许某抬垃圾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足受伤,其受伤时未满16周岁,判定许某于2017年7月10日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某咖啡馆不服,于2020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判定通知书。
人社局未查实受伤部位,被要求重作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医疗诊断证明书是医生对就诊病人的伤势或病情所作的记载和诊断意见,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中职工受到伤害所造成的伤害情况及伤害程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是作为伤情确定的重要依据。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再结合对职工伤势病情的直接观察、提取有关的医疗文件、医疗材料,如病历、住院记录、X光片、心脑电图记录等,与医疗诊断证明相互印证,综合作出认定。
本案中,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涉案判定通知书的法定职权职责,但在涉案判定通知书和本案答辩状都认定许某系“左足受伤”。该认定与原告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DR检查诊断报告、医院病历、出院记录等医疗材料结论中“左股骨颈骨折”的医疗诊断结论严重不符。
江北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人社局在许某具体伤情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作出涉案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判定通知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判定。
(作者单位: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