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女职工应当享受较长时间的产假,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对处于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并执行法定的“续延期”,即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然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女职工在认识上的偏差,双方经常在休产假是否需要审批、产假或哺乳期可否因特殊情形提前开始或结束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对此,以下案例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案例】
单位可否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
因近年来休产假女职工逐渐增多并导致人手紧张,徐女士所在公司于2021年5月研究决定:所有女职工的产假减少1个月,增发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拒不执行公司的规定,则减半发放产假工资。
2022年5月16日,徐女士在其产假还剩余1个月的时候,收到了公司要求她提前上班的通知。考虑到孩子体弱,需要母亲陪伴,她准备不理睬公司的通知继续休假。但她也顾虑在不执行公司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减发其工资?
【点评】
徐女士无需理睬公司要求其提前结束产假的通知,公司亦不能降低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首先,用人单位无权规定缩短女职工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一定天数的奖励产假。由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
再者,用人单位无权减发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徐女士对公司这种侵犯其产假权益的规定有权拒绝执行,且公司无权给予其任何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