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冯某2021年9月22日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处担任销售,入职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7000元。2021年12月21日,甲公司向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决定即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冯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冯某的两项主张。称已经于2021年11月下旬向申请人发起过签订劳动合同的邀约,通过系统短信的方式发送。调解过程中,申请人现场打开手机,在未读短信中找到了被申请人所称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电子邀约链接。
【争议焦点】
冯某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结果】
鉴于未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所致,且涉及金额不大,为避免诉累,本案调解结案,甲公司一次性向冯某支付一个月工资,并结清在职期间相关费用。
【案件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是否系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未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拖欠所致,冯某亦有过错,故对于冯某主张的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当全额支持。
但用人单位也存在瑕疵:其一,用人单位是在冯某入职2个月后才发起的签订要约,已超出了法定期间,即便劳动合同在2021年11月下旬成功签署,也应承担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其二,发起电子要约后,用人单位有义务提醒冯某及时查收相关短信。而事实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从未告知冯某会通过短信发送相关工作指令或相关信息。其三,既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则无从谈起,更无法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合法解除冯某。
此外,提醒广大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是“工资”,不适用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时效为一年,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