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某咨询:我于2019年4月15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策划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22年4月14日到期。今年疫情爆发以后,从4月1号开始,我所在的小区被划为封控区,我被迫居家隔离,直到4月30号才解封。隔离期间,我继续通过网络、微信等途径处理有关工作事务。4月10日,公司人事经理电话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工资结算至4月14日,待疫情过后来公司办理手续。解封后,我立即赶到公司,要求公司向我支付隔离期间的全部工资,并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将王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隔离期满,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隔离期满后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按照上述规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可以决定实施隔离措施,劳动者因此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隔离期满。
隔离期满以后,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自愿协商,就延续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续签劳动合同;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等条件的,双方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如果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在法定医疗期内还未治愈的,劳动合同则继续顺延至医疗期满;四是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表面同意续订,但故意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等,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双方未能就延续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须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为江苏省总工会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