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广大企业和职工特别关心的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高频问题,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徐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进行了专业解答,供广大企业和职工参考。
1、受疫情影响企业和员工未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答:不需要。企业未与员工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企业方原因所致,企业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属于法律需要规制的对象。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顺延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可以采用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企业OA系统等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2、企业复工复产后进行闭环管理要求员工工作和住宿均在厂区,员工能否拒绝而不返岗?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为减轻企业经营压力,鼓励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业进行复工复产。实施闭环管理要求员工工作和生活都在企业厂区的,员工应当理解和配合,无其他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形不得拒绝。确因个别员工身体或家庭等特殊原因不能居住在企业厂区的,企业也应人性化处理,可以安排其居家办公或安排休年休假等处理。
3、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返岗时提供48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员工可否拒绝?
答:不可以。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提供48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是企业履行疫情防控管理职责所在,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也是员工的义务,员工应当予以配合。员工拒绝进行核酸检测而导致不能正常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