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疫情导致无法到岗。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
案情介绍
2020年春节期间,王女士随丈夫到外地过年,由于疫情无法回京。王女士及时向公司反馈了情况,但公司仍然坚持要求王女士到公司轮岗上班。2020年3月,公司通知其因其旷工,将其辞退并停止缴纳社保。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疫情期间,该公司通知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10日起到公司轮岗值班,要求在家办公并获得批准的,可以在家办公算正常出勤,计算正常工资。
“忙不过来!大家轮岗来上班,我不同意轮岗到你了,你不到岗!”法庭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理表示,因王女士不到岗的请求并未获得批准,故按旷工处理。
王女士则坚持称,自己已通过微信向李经理请假,告知因疫情无法回京上班。
诉讼中,王女士提交了当地证明,可以证明其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已将此情形告知该公司。
法院判决
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出勤并提供劳动成果。如因病、事假等特殊情形无法到岗,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女士未及时返岗上班的原因是疫情所致,王女士也及时将此情形通知了用人单位,显然与无故不到岗的旷工情形有所区别,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将王女士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宣判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各地依据当地情况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地行使自身的用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