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的企业因订单取消、减少或其他原因被迫停工停产,有的员工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治疗。在此情况下,企业能否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若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相关诉讼问题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案例及其法律评析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案例3】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单位应允许顺延期间
曾女士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法院指定曾女士必须在15日提供相应证据。至2022年3月31日,曾女士的举证期限已经过了7天,而她则因疑似新冠患者被隔离。在此情况下,待她解除隔离时早已超过法院指定的15天的举证期限。为此,曾女士曾要求顺延8日举证期间,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曾女士超过原定15日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按照“过期作废”进行处理。
【点评】
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当允许曾女士顺延举证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七条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现为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允许曾女士顺延举证期限。同时,这也是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