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的企业因订单取消、减少或其他原因被迫停工停产,有的员工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治疗。在此情况下,企业能否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若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相关诉讼问题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案例及其法律评析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案例2】
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合同,单位应担举证责任
2022年3月1日,林女士办理了入职手续。但在3月14日,公司决定将林女士解聘。公司的理由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与友好单位的合作被迫解除,不再需要林女士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了。可是,公司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林女士对公司的解聘原因不予认可。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吗?
【点评】
公司不能解聘林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指出,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具备所谓的“客观情况”的特征。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不能证明无法履行与林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承担不利后果。若林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林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