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拿走百只口罩,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2-04-08 10:55

摘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胡立教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0只口罩不值多少钱,但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具有特殊作用。因此,当胡立教(化名)没打招呼即拿走百余只口罩时,公司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盗窃,应当解除劳动关系。而他认为,公司曾经擅自使用他本人的口罩,他拿回口罩是为了补偿自己的损失,既不违法也不违纪。相反,公司将他开除属于违法。然而,法院4月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并未支持他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胡立教于2015年3月入职,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2日,公司报警称其有100多只口罩被公司员工拿走,但该员工不承认。经民警询问,胡立教承认自己拿了公司的口罩使用,后将口罩归还。


同日,公司发出开除胡立教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胡立教在疫情防控期间偷拿公司防护口罩150只,造成防护用品短缺,使员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


胡立教认为,其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当时,公司口罩储备不下5万只,而员工总人数只有30多人,口罩供应大于需求。此外,他及时退还了全部口罩,并未造成公司损失。况且,涉案的一包口罩,市场价值很低。


此外,胡立教说,公司曾经擅自使用他本人的口罩,属于有错在先。他拿回一包口罩,仅是为了补偿自己的损失。他的行为虽有不妥,但不至于受到开除的处分。公司的做法系挟私报复,原因是他此前曾投诉公司拖欠工资。


“公司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疫情防控承诺书也没有明确违反规定应当开除的具体情形。因此,公司随意开除我的行为缺乏合法性。”胡立教说,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190元。


因公司拒绝胡立教的全部请求,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后又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承诺书上有胡立教的签字,在该承诺书上写“本人严格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范自己的个人行为,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开除。”然而,承诺书上未明确何种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应当开除的情形,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新冠肺炎防控期暂行管理规定”向胡立教进行了送达或告知,故对于公司认为其依据该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胡立教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采信。


结合查明的案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胡立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7190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开除胡立教符合法律和企业内部管理的实体规定。胡立教在防疫特殊时期盗窃了口罩,导致厂里部分工人无法上班,严重影响了防疫物资的生产。胡立教盗窃重要生产物资,违反职业道德,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所当然。


二审法院认为,胡立教签字的疫情防控承诺书载明“本人严格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开除。”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胡立教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胡立教未经公司同意偷拿口罩,在公司要求返还时其拒不承认,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公司财物。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虽未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偷盗公司口罩,但不得盗窃公司财物系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也属于劳动者应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胡立教偷盗公司口罩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二审法院考虑胡立教偷盗公司口罩的时间恰是2020年疫情防控的重要时点,其偷取的又是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防疫物资,数额也达到100余只,故在当时特定的防疫背景下,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胡立教支付赔偿金。


胡立教辩称公司此前擅自使用其口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其所称属实,其也不应采取偷盗的方式取得口罩。从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来看,系因胡立教偷拿口罩,与其此前投诉公司拖欠工资无关,难以认定公司系报复胡立教而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请求成立,终审判决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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