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李某系某培训学校的教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80%发放。入职7个月后,学校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李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培训学校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即一个月的转正后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焦点评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约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本案中,学校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但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标准,因此其中有1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应支付赔偿金。
而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故仲裁委裁定该培训学校按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6000元,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