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委托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杜玮淦 发布时间:2022-05-06 19:40

摘要: 专家提醒,新业态劳动者要留意签订的合同中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新业态用工纠纷有所增长。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委托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广东法院多个案例显示,网络直播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并未发生生产要素的重构,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两个“要素”来分析界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专家提醒,新业态劳动者要留意签订的合同中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存在挑战


4月29日,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备受关注。


在该案中,某传媒公司与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经纪合同,作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8小时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因对收入结构存在异议,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留意到,上述案件的案情与广州中院审理的伍某诉某皮具公司劳动争议案非常相似。伍某与某皮具公司在2019年8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伍某在某平台担任主播。后伍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从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某皮具公司决定伍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伍某服从某皮具公司的用工指挥,且协议确定伍某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伍某的收入报酬直接来源于某皮具公司,且双方明确约定为“工资”,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点。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网络平台等新业态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其用工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特征不明显,用工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弱化,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不小挑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燕玲说。


由于平台的存在,网络主播和委托公司的从属性更显模糊。王燕玲介绍,司法机关倾向于通过“间接”的监督和管理来判断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同时,随机或浮动发放的薪酬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经济从属性。


签订用工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王燕玲认为,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能否认定构成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涉及确立劳动关系。记者梳理发现,广州中院审理的胡某诉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不予认定胡某与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胡某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性质。


胡某与某传媒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包含经纪关系、管理关系、代理关系、直播收入分配等内容,并明确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胡某根据合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演艺主播活动,与粉丝聊天互动,靠粉丝打赏收取提成,公司对胡某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约束,但对直播时间和直播地点并无明显限制。后因双方对合同细节产生纠纷,胡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经审理,不予认定胡某与某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经办法官介绍,网络主播是否可以认定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从直播的时间、空间、直播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以及从收益分配约定中判定是否存在合作盈利模式。该案中,双方在人身、经济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去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专家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用工模式、基本保障和风险承担等内容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发生争议后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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